辽宁省道路运输协会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协会分会是辽宁省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会在协会的领导下,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各项有关工作。

第二条 分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应符合分会的业务范围,同时须成为协会会员,享有会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服务、自律、协调、引领的职责;坚持为行业、企业、公众服务,发挥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协调组织行业依法经营,良性发展;

第五条 开展调查研究,服务企业。分会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道路运输的法规、规定、标准和行业内的热点、难点确立课题,组织委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调研,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维护业户的合法权益,分会将本着为政府、会员“双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政府行管机构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帮助会员单位排忧解难,对企业的诉求,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反映和协调解决,积极维护业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开展信息交流与咨询,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管理法规、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及许可听证提供专业资料;

第八条 组织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讲座和经验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通过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企业管理层的素质;

第九条 积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开阔企业视野,提升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水平;

第十条 促进行业自律,在行业中建立“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内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环境;    

     第十一条 引导行业文化建设,大力倡导“诚信、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在协会统一组织下,协调组织行业生产经营、技术进步与开发合作,以协会的名义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组织编撰专业书刊和有关资料,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道路运输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分会会长和分会副会长由协会会长和秘书长提名,经成立大会选举后产生,任期根据协会换届时间而定,任期内因工作变动原单位可提出人选调整。

第十六条 分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制定、总结部署分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分会会长和副会长商定可随时召开分会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分会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分会工作细则》,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办公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1.协会拨给的经费;

2.有关部门委托课题项目的经费和有偿服务收入;

3.政府和有关机构资助,社会赞助。

第十九条 经费开支

1.日常办公经费;

2.各项活动开支;

3.专项聘用人员津贴、酬金及专职人员差旅费等;

4.其他必要开支。

第二十条 分会经费由协会财务设立专项列支并监督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分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