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辽宁省道路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会员是协会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加强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做好“双向服务”;维护道路运输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民政厅的相关规定和《辽宁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道路运输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范围
第四条 根据协会性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会员范围:
(一)市、区道路运输(客运、出租、驾培、维修、公交等)协会;
(二)市、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大中型企业;
(三)道路运输行业科研、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
(四)为道路运输行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入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并愿意积极参与本行业工作和活动;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在协会所服务的辽宁省道路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各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资格审查,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文公布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出版物或信息资料;
(三)悬挂协会会员标志,获得在协会网站上的会员形象宣传;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获得协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五)对协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要求协会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自觉遵守协会发布的各项行规行约;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应在每年的3月30日前交纳会费。新入会会员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
第六章 会籍管理
第十条 协会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单位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时,应向协会报备新任会员代表相关资料。
担任协会常务理事、理事的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需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因重组、联营、兼并等原因改变企业规模和名称的,须报知协会,换发会员证书;组建企业集团的,可以集团的名义作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妥有关手续,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的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协会给予书面提醒,保留会员资格一年,其间不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利益和声誉、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等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批评、暂停会员权利或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对会员入会、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协会将以一定方式公示、公告。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为加强与会员的联系沟通,更好更快捷的反映会员需求和诉求,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双向服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设联络员一名,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在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等事项;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等事项;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等事项;
(五)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