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8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前期准备、运输过程、应急响应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为新冠病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配送单位等运行主体开展道路运输提供参考,切实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安全便利运输。
《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大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中集智冷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编写,适用于发货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承运人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经道路运输至收货人(疾控机构或疫苗接种单位等)的相关活动。
《指南》明确,要注重发货、承运、验货、装载、运输、卸货、交付、通关等各环节的协同联动。发货人应向承运人提供发运通知,向收货人确认可以接收货物,对承运人每年进行质量审计,确保运输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承运人应符合药监部门的承运要求,不得随意转包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应在货物装载前进行验货,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开箱;装卸员应按要求进行装卸作业,装载完成后对冷藏车施加铅封;收货人查验合格后方可收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优先予以通行,同时,海关部门对持有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出口运输调运单的,予以优先查验并给予通关便利。
《指南》明确,要注重包装、标志、运输文件、车辆、人员、温控等各要素安全管控。发货人应向承运人提供托运清单,确保包装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在外包装设置标记、标签,尽量安排专人全程押运,装卸场所环境温度需进行实施监测;承运人应调配符合要求的双温控冷藏车和相关设备,定期对冷藏车进行消毒(行驶里程超过300公里的,应配备2名驾驶员);承运人应为冷藏车配备2套温度记录仪,确保运输过程温度在规定范围,同时保证铅封标记完整,并建立或接入满足药品追溯要求的信息系统;各运行主体应做好人员培训和必要的健康防护。
责编 | 李旭雅
文件链接
http://xxgk.mot.gov.cn/2020/jigou/ysfws/202101/t20210126_35189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