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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整治工作,你应该知道的这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1/2/8

日前,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五部委共同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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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广大会员企业和行业相关单位重点掌握通知有关内容,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本会特地就涉及道路运输企业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梳理,分享如下:
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范围项目登记名称
市场监管部门一是要进一步规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目表述,对申请人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其经营范围项目登记名称应分别使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汽车租赁”等办理。二是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告知申请人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完善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协同管理机制
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反馈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取消全部道路运输经营项目、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
开展道路运输经营主体排查整治
2021年5月底前,市场监管部门梳理汇总经营范围涉及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企业名称存在“道路运输经营”字样的企业名录,经交通运输部门比对核实企业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协同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比对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
开展在用道路运输车辆排查整治
2021年5月底前,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排查对公安机关梳理汇总的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的机动车信息是否办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上述三项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如果不符合有关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加强对行驶证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执法检查对于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用于道路运输的大中型客车,机动车所有人要变更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
严格道路运输车辆生产监管
对辖区内客车、货车生产改装企业和维修企业组织排查,加大对非法改装的打击力度;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国家标准,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能,增设客运车辆限速警示标志,提高重载货车动力性能和制动性能,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增强车辆高速行驶稳定性、抗倾覆性能。
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产品质量缺陷召回制度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收集道路运输企业反映突出的道路运输车辆产品质量缺陷问题,依托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根据系统记录的维修情况、维修频次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从分布区域、车型类别、生产厂家、动力类型等角度,形成道路运输车辆关键零部件产品改进建议,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将汇总梳理各地反映的涉及车辆运行安全的关键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场监管总局。
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强制报废管理规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出台违反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规定的地方政策,不得强制道路运输企业提前报废道路运输车辆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运输企业要及时办理报废,交通运输部门不得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公安机关要依法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不得为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办理使用性质变更、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
畅通旅游监管与包车客运的信息共享渠道
加快推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接,开放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服务实现道路旅游客运企业、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信息、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信息、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信息联网查询,推动形成“正规社”“正规导”“正规车”市场格局。
完善非法营运执法打击机制
加快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运用各类监管数据,加强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车辆、频繁出入本地的外籍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重点监管要加大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开展非法营运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车辆和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严禁平台公司向未取得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提供运输服务信息。公安机关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非法营运的,要及时移交当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严厉查处违法运输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运输行为和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经营、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以及重点货运源头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员载客、驾驶员不系安全带和行车中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积极用好“两客一危”和重型货车动态运行轨迹信息,提升动态监控数据应用水平,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动态监控制度。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要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促进道路运输经营主体自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参与政策法规制修订、信用评价、执法和监管效果评估等工作,促进道路运输行业自律。要完善非法违法运营举报查处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举报、部门抄送、执法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