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共享

 

 

干货 | 第三、四批交通运输企业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0/4/2

2019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梳理发布了《第三、四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共计22项政策。


全是干货,快来看看吧!


第三、四批交通运输企业财税金融

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政策文件1

《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财政部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了出台的政策措施,形成了《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以帮助社会各界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





政策文件2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28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提升贷款额度,帮助客户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针对疫情发生以来物流受阻情况,保险机构可适当顺延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的保险期限。





政策文件3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2.本公告自2020年3月20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政策文件4

《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

(税总函〔2020〕43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政策文件5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政策文件6

《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0〕95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要指导货运企业和出租汽车企业及时与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对接,落实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个人经营性质贷款。


2.积极落实保险优惠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银保监部门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险部函〔2020〕36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保协函〔2020〕37号)相关要求,指导运输企业主动对接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通过双方或者多方协商的方式,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营运车辆,延长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车险保单保障期限。鼓励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服务商,降低或减免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


3.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了解运输服务企业困难,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货运司机、出租汽车司机等重点群体帮扶工作。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和驾驶员、工会加强沟通协商,阶段性减免出租车“份子钱”,维护行业稳定。加强对货运物流行业监测分析,引导物流企业、货车司机有序复工复产,合理引导运输价格预期,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政策文件7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通知》

(海征稽〔2020〕46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明确了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符合减免条件但已缴费的退费申请等具体实施内容。





政策文件8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政策文件9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办财函〔2020〕98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用好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强化生活必需消费品供应链保障功能,对结余两年以上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可用于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生活必需消费品的保供支出,在同等条件下向相关项目适度倾斜。


用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农产品保供工作,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承担保供任务时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补贴。





政策文件10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4号公告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免征出国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政策文件11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20〕33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2.加强上下游合作。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政策文件12

国家税务总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


第一批政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


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


第三批政策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给予税费优惠,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


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形成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便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文件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343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


对于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继续实行免征关税政策。


限额以上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取消省级以下转报环节,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免税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我委。


疫情期间,对于因供应链问题暂不能确定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容缺受理,相关材料可通过纵向网报送我委,先行启动办理程序。





政策文件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24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一门、一窗”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





政策文件15

《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规划发〔2020〕31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加大项目储备和政策协调力度。提前启动一批符合国家战略、符合规划方向的项目,持续优化滚动项目库。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积极改进招标方式,优先采用电子招标,保障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序开展。努力争取用地、用海、环保等方面的支持,协调加大地方财政资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投入力度。部将继续对推进有力地区实施相关激励。


2.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涉农资金整合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实施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推动交通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


3.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全面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持续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运输领域资质和证照管理优化等工作,进一步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巩固落实港口已有降费措施,进一步降低港口收费,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


4.努力帮扶交通运输企业。对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支持。加大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支持保障力度,推动解决免收通行费后公路交通面临的债务、养护资金等困难。指导运输企业及时用好增值税免征、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重点纾解小微运输企业经营困难,切实做好道路客运业户、货运司机、出租车司机、船员等重点群体帮扶工作。





政策文件16

《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民航函〔2020〕145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实施积极财经政策

(1)落实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等优惠政策,确保惠企政策在行业内落地。

(2)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国际定期客运航班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给予资金支持的政策。

(3)充分利用现行补贴政策,对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给予支持。


2.积极推进降费减负

(1)机场管理机构免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和地面服务收费,空管单位免收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

(2)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上述降费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3)鼓励信息、局属企事业等单位适当降低现行收费标准。





政策文件17

《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水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0〕87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有力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继续落实好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运输船舶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四优先”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一律取消对湖北省、高风险地区始发或靠泊货船的禁限航和限制装卸作业措施。要督促中、低风险地区港航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作业,严禁以疫情防控为由随意采取禁限货运船舶靠港作业、锚地隔离14天等措施。开辟船员返岗上船“绿色通道”,协调做好货运船舶船员更换工作。高风险地区继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路货运保障工作,确保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等运输畅通。


2.降低物流成本。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交财审明电〔2020〕79号),指导港航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免征增值税、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政策。推动将承担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任务的港航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督促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阶段性减免政策,减轻相关企业负担,激发运输需求,保持市场稳定。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鼓励各地出台降低船闸收费等惠企政策。





政策文件18

《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0〕30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支持对象: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执飞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2.支持标准

(1)国际定期客运航班。对疫情期间不停航和复航的国际航班给予奖励,并向独飞航班进行倾斜。奖励标准分成两档:共飞航班每座公里0.0176元,独飞航班每座公里0.0528元。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航班可供座公里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涉及境内、境外航点串飞或第五业务权的航线班次,按涉及我方航点国际航段数量计算。涉及独飞航段的,如有第二家承运人开航(或复航),则按共飞航班标准进行核定。


(2)重大运输飞行任务。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即在疫情结束后,根据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执行重大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文件19

《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

(财预〔2020〕12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2020年3月1日至6月底,在已核定的各地当年留用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期间各地因提高留用比例增加的现金流,应全部通过提高县级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或增加日常资金调度的方式留给县级使用,不得滞留在省级财政。





政策文件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37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2.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政策文件21

《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财办金〔2020〕13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避免将未承担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和调配任务、贷款资金未用于扩能增产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要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行业攀比、管理混乱等问题。


2.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





政策文件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91号)


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2.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