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道路运输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运转,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辽宁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2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1500元/年。

第三条 会费缴纳方法

(一)会员单位应于接到收费通知文件后,按规定时间缴纳当年会费。

(二)本会收取会费并开具《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四条 会费管理

(一)本会财务应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依法进行会费收支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会费收支情况须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

(三)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缴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活动的,保留会员资格一年,其间不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须当年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可以酌情缓缴或减免。

第五条 本办法自辽宁省道路运输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道路运输协会负责解释。